刑诉法中这些理由是可以要求回避的,回避该由谁来决定?
回避一词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能听到的,那么回避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当事人是可以提出回避的。
当事人针对以上六类人,有如下理由,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里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也就是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也要回避。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他近亲属的利益。
这里需要注意: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不论证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只要知道案情,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就有作证的义务,如果一个人有多重身份,那么证人优先,因为证人是不能替代的,审判人员可以找别人来做,但是证人是不可以的,大家想一下是这样吗?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也要回避。因为这些人对案件事实往往已经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再让他们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参与本案的审判,势必会影响到的公正判决,为防止先入为主的思想,也应当回避,不仅如此,曾经担任过本案翻译人员的审判人员也要回避。
如果是与本案当事人曾经有过特殊的关系的上述六类人,比如同学关系,好友关系,或者是不睦关系,比如打过架,产生过纠纷之类的特殊关系,只要证据充分,也可以要求回避。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是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人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回避的规定,违规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索取利益的;接受宴请的;这些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正当行为,都可以要求回避。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是参加郭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那么这些人员的回避该谁来审查和决定呢?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并且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指的是正职,也就是一把手,不包括副职,副职由正职决定。同理,监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按照诉讼的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决定。
最后一个问题,被决定回避的上述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呢?
这需要由做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以前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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