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辨析
时间:2020-10-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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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3)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4)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因此,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如果具备有效性则成立犯罪中止,但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如果缺乏有效性则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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