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合同分类,你应该知道
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合同搞得人眼花缭乱,这里,我们将合同的类型做一下细分,让大家更准确的了解合同的分类。
合同大致有以下十种分类:
第一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已经确定了名称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等等,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顾名思义,法律上尚未确定名称,就比如说演出合同、瘦身合同这一类。
第二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即一诺即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相对比实践合同,除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是实践合同。
这样分类有什么意义呢?
合同成立的标准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的义务,违反该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则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问题仅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没有这些问题。
单务合同分两类,(1)只有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2)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例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
第四类: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者分类的依据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是否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对价。
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注意义务不同,无偿合同中注意义务较低,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有偿合同中注意义务较高,因一般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就要担责。
第五类: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包括书面、登记、批准等形式的合同都是要式合同,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即为不要式合同。
注意:若未以书面方式签订的要式合同,但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
第六类: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确定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时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已经确定,而射幸合同责是合同成立时给付的内容和范围不确定,例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等属于射幸合同。
第七类: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二者区分标准是合同中是否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即是否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第八类: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合同是否可以通过一次性给付使合同目的实现,分为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的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给付内容取决于时间长短,例如:劳动合同、借用合同等属于继续性合同。
第九类:主合同与从合同
两个相互依存的合同中,能够独立存在合同为主合同,不能独立存在,需要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例如保证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第十类:预约与本约
预约是指为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本约是指为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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