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恶意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是否构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时间:2020-10-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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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年幼儿童的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参与。缺失了任何一方的陪伴,对孩子都是身心健康的损害。而一方拒绝对方的探望已构成了第二条的情形,理当作为变更的依据。
但实践中并不这么认为,更多地考虑了一方在抚养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换言之,只有抚养一方达到触犯法律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的条件。足以看出,这不是儿童利益最大化,而是抚养人稳定性最大化的理念。
所以,这是对儿童利益严重忽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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