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夺抚养权藏孩子属于什么行为?

时间:2020-10-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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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这条规定,应当理解为,父母如果离婚的话,抚养权分为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是行使直接抚养权的一方,而另一方是行使间接抚养权的一方。可见藏孩子一方事实上侵害了另一方的抚养以。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比以上规定又可以看出,藏孩子一方同时亦侵害了另一方的探视权。

既然权利被侵害,有没有什么救济办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等人身、财产权益。那么间接抚养权和探视权属于什么权利?按照梁慧星教授的提法,抚养权与探视权应当属于亲权范畴。有读者会说了,《侵权责任法》里没有亲权啊。别着急,人身权的内涵很丰富。

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荜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看到了吧,在人身权的身份权中包容了亲权的内容。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藏孩子一方实际上构成了对另一方人身权的侵害,被侵权人可以由此提起侵权之诉。

以上都说的是从父母一方做为主体可以主张的权利。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原则,即儿童利益最大化,我们认为实际上抚养权也好,探视权也罢,核心的权利主体实际上是孩子。因为抚养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孩子不因父母离婚而变成无人抚养或者父母不来探视而成为事实上父或母缺位的儿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儿童应当是权利主体。

既然儿童是权利主体,那么,当父母一方恶意藏起来孩子时,就意味着侵害了儿童的利益。这一行为首先就可以认定,藏匿这一方因侵害儿童利益而成为抚养不当的那一方。同时,儿童也可以做为被侵权主体向藏匿人提起诉讼。但孩子被藏匿,自己又是未成年人,这个权利怎么行使?我认为做为父母的另一方完全可以代替孩子,做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父母提起侵权之诉还是从父母做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侵权之诉似乎都还没有先例。也欢迎愿意一起探索的人共同交流,通过个案推动法律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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