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入房屋,未过户之前,被依法查封,怎么办?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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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前年从开发商处够得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去年提交了办理产权登记材料。
正等待办理过户时,开发商因为拖欠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朋友购买的房屋连同所在地块使用权均被依法查封。
此时,这个朋友还可以主张所有权吗?
从表面来看,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关键就在于例外情况。
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在未过户给买受人之前,所有权一定属于开发商吗?不是。
根据民法典352条(原物权法14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这就是说,即使开发商建设了房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房屋不一定属于开发商。就像开头提到的一样,开发商可能已经将房屋出卖。当然需要买受人提供证据。
这就有了《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对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可以强制执行申请,原因在于,这个朋友此时对房屋享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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