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利益救济?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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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东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叉请求)
2、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是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条解读
1、原告: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的,则公司为原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否则:有限公司中任意股东;股份公司中连续180日持股,且持股比例1%以上的股东
2、被告:致损方,包括公司董监高,他人
3、第三人:公司
4、利益归属:公司 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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