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区新设立区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分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三)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3)申办学校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正式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xx职业培训学校”的样式进行命名);(5)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老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8)教学设备清单;(9)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10)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四)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1的各项材料和2的
(1)、
(4)、
(5)、
(6)、
(7)、
(8)、
(9)、(10)项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请示模版
包含理由、依据
10纸质企事业单位(高栏港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3、受理:业务经办人员,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审核电子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网上出具《受理回执》;
4、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到经办业务单位;
5、业务经办人员审核书面材料,进行实地评审;
6、决定:不予通过送送《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7、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通过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核验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3、业务科室经办人审核书面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
4、决定:不予通过送送《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特殊环节有无特殊环节有特殊环节特殊环节名称特殊环节时限规定和要求审查量化表实地核查60工作日特殊环节总时限0工作日特殊环节总时限说明无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区新源大厦3楼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等三项行政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269号)(2017年)
一、行政职能下放的项目(三)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包括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审批,鉴定机构名称和地址变更、鉴定项目变更等事项的审批,以及负责人变更、年审评估鉴定许可延续审批等,职能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原由省厅批准设立的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所,其名称和地址变更、鉴定项目变更等事项的审批,以及负责人变更、鉴定许可证期满后鉴定许可延续审批等,一并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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