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假离婚”为由,否定离婚协议吗?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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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事后一方反悔,以“假离婚”为由要求法院否定离婚协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很明显,最高法院还是尊重当事自治的原则,如果协议的形成并非处于当事人的本意,而是受欺诈、肋迫时形成的协议,则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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