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最为基本的三个原则!违反即违法
一、符合公共利益
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
(一)国防和外交;
(二)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益事业的需要;
(四)建设有保障的住房项目和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安置安置工程;
(五)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确定,根据行政机关需要发展和建设进行的城市规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以上六项没有在土地上找到拆迁原因,那么拆迁一定是违法的,拆迁人可以拒绝拆迁。
二、程序正当合法
行政机关是否有可能将土地和住房强加于人民,只要它符合公共利益?答案是不。
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在征地时,行政机关,而且也满足了民主决策,公正,执行程序的结果打开;例如,农村土地和房屋必须符合动态平衡的原则收集,应当与土地审批机关应当履行“两次公告一登记”等法律程序批准。
城市房屋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列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就是说,要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甚至由人大召开会议决定,才能启动征地工作。
任何目标和计划,未经法律批准而进行征地拆迁活动,即使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也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非法侵害。
三、补偿公平合理
即便是我们老百姓之间做个买卖,也讲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虽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而征用普通百姓的土地和住房是强制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剥夺我们的土地和住房,如果没有公平合理的补偿,强制性土地和住房就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集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拆迁补偿应当依法给予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因保护生活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公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采取宅基地整理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护被征地公民的生活权利。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行政机关能做到这三点,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过分强调土地征收的强制性,经常恐吓被征收者,忽视国家反复强调合法性和保障被征收者生活条件等原则性规定,面对这种强制拆迁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定立场,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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