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涉案建筑物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该有谁举证?

时间:2020-10-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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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涉案建筑物实施违法强制拆除,客观上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对建筑物内财产损失情况举证,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机关就建筑物内损失情况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要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建筑物内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行政相对人在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损失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用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建筑物内财产损失情况,行政机关对此未予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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