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组建的合资公司,无需连带清偿债务人债务
时间:2020-10-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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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法院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行为。
债务人出资与其他法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是企业的正常的股东投资行为,其只是使债务人财产形态由实务形态转变为股权形态,责任财产并未减少,债权人以企业法人财产原则要求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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