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要点】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视为行政强制解散,只存在清算问题,不适用公司解散诉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应以维持公司人合性为原则,充分尊重股东意愿并考查隐名目的是否合法,而不应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依据。
【案情简介】
一、2005年,王某等54人以张某作为名义出资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王某等诉请解散公司并依法清算。
三、二审期间,工商机关变更原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
1.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4项、第184条规定(法条序号已变更),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2.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即应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
3.当事人再以此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于对公司的重复解散,缺乏相应的诉权。
4.本案诉讼过程中,工商机关已变更了对税务师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重新给其颁发了营业执照,王某等人诉请解散公司诉因亦因此消灭。5.故,王某等人起诉,不符合公司解散之诉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来源】
陕西高院(2006)陕民二终字第41号
王会云等54人诉陕西千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及清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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