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条件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分配盈余及回购股份
【要点】
当公司因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股东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时,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向其分配公司盈余。
【案情简介】
1.2004年,王某以其个人名义持有工程公司0.85%股份并由其实际出资,公司工会代持0.3%股份。
2.2006年、2008年,工程公司分别由300万元增资到600万元,又从600万元增资到900万元,王某出资变更为7.65万元。
3.2008年,王某因长期请假符合退股条件,遂向公司申请退股并要求按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年度财务报表分配盈余。
4.公司只认可此期间应分配给王某利润为37万余元。
【法院认为】
1.依《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王某作为工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权,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但在本案中,王某依据工程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年度财务报表主张其利润分配金额,证据不足,且王某只能按0.85%的股份计算利润进行分配,其余0.3%股份,因系由公司工会持有的预留发展股,只能按原股金9000元计算。
3.鉴于工程公司自认其此期间应分配给王某利润(红利增资扩股除外)共计37万余元,加上应退股金8.55万元,判决工程公司支付王某盈余分配款及股份回购款共计46万余元。
【来源】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2009)思明初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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