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对应的股权,应按其出资比例行使
【要点】
股东出资不到位虽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权的行使应受到相应限制,对应的股东权利应按其出资比例行使。
【案情简介】
一、2004年,投资公司注册资金由1500万元增资到5500万元;
二、股东汤某起诉胡某,认为胡某虚增4000万元,其证据是4000万元到账用于验资后即在次日转出。
三、胡某称用于对外投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
1、胡某缴存公司账户的4000万元在验资次日即转出,并未用于公司经营,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款系对外投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系股东增资瑕疵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亦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体现。
3、本案中胡某4000万元增资存在瑕疵,则其股权的行使应受到相应限制,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股东权利的性质来决定,即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
4、判决胡某10日内履行对投资公司4000万元的增资义务,如不能按时履行,则其不享有对投资公司4000万元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来源】
河南高院(2011)豫民二终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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