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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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执照,股东不应因此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可另行起诉未清算股东要求承担责任,而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未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2006年,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将股东余某及受让实业公司股权的胡某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才归于消灭。故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其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
本案中,实业公司和余某均已对贸易公司除足注册资金,有验资报告为据,实业公司将股份转让给胡某亦有合法转让手续,没有证据证实余某有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故余某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余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来源:江西宜春中院(2007)宜中赔确字第1号“余某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
《在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能否追加负有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余伟申请确认宜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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