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撤销权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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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有如下五种【欺诈破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
(2)无偿赠与
(3)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4)对未到期的提前清偿
(5)对无担保的追加担保
2.其原理在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管理层、股东和公司利益出现分化,管理层有动力向外转移财产,或者违背对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任意行事。为此,破产程序从受理后的清理功能,向前扩张,拓展出审查功能。对上述行为予以撤销,能够充分保障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3.管理人的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
如果管理人不行使上述撤销权,管理人可以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民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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