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中关于对赌的效力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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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由来,在实践中存在,
(1)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如我当年投资熊猫直播1亿元,约定:若熊猫直播在3年内未上市,则熊猫直播的实际控制人王校长将以投资本金+每年12%的收益率收购我的股权。这是确定有效的约定;
(2)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如我当年投资A公司,1亿元,取得10%股权。约定若A公司业绩不达标或未上市,【A公司按照本金+预期收益率回购我的股权】。2012年最高院在【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公司增资纠纷案】中认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获得相对股东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问题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是否应该当然无效?如果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不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呢?
2.《纪要》给出的思路
(1)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并非当然无效,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但是】若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或现金补偿条款,还要【有前提】:
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3.该如何做,使得与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能够得到履行
(1)目标公司回购投资人股权,必须先履行减资程序,即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以此保障债权人利益。
(2)若投资人要求履行现金补偿条款,则必须满足目标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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