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表决方式有什么?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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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2.(1)重整中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有权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
(2)未受影响的,不参与重整表决:
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83条的规定】重整中,不得减免社保统筹部分,这部分社保本质上是交给国家的,而非给职工个人的。故该债权人是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
本条的出发点在于:若重整计划草案对其无影响,该部分债权人参加表决没有意义,反而会降低效率,并将利害关系人的命运交给无关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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