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强拆行为违法?
一些地方政府加速城市改造的心情非常迫切,低价征收拆迁、高价出让开发的热情高涨,再加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明显冲突,最终导致地方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尖锐矛盾刑不上非法征地者是暴力拆迁的源头。
最常见的是拆迁人为了更快的进行拆迁,产生了强拆这种手段。毫无手续的强拆,显然是违法的。哪些强拆行为违法:
一、地方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判决其已超出其职权范围而应予撤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而非直接强制执行权,被责成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地方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判决其已超出其职权范围而应予撤销。
二、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拆除不应在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内
行政机关在尚未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未依规制作笔录的,属于程序违法,作出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三、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剥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等即进行强制执行的,应依法被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时,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也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也没有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即自行组织有关机关进行强制执行的,该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被确认违法。
四、政府部门在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协议未达成一致时,未经协调和裁决即强制拆除房屋,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拆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政府部门在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协议未达成一致时,未经协调和裁决即强制拆除房屋,被拆迁人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违反法定程序,在房屋拆迁管理部分裁决前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构成违法
镇人民政府所属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法律没有授予其职权的情况下,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对临时房屋实施部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俗话说“民不举则官不究”,在实践中,当政府在征收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
1、针对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2、是针对拆迁方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
3、是针对拆迁方的强拆行为向纪检委反映情况,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其施加压力,促进双方就补偿安置的谈判协商。
同时,还要强调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强拆之后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被征收人在无能为力之时,千万不要因拆迁方的气势而产生畏惧,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正当运用法律途径,争取补偿权益最大化,制定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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