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被征迁人有哪些权利?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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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当中,征收情况是否顺利,是否能够按照预期的时间完成,关键不在于被征收人是否签字同意,而是在于拆迁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公平。若是合法的征收行为,那么即便是被征收人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征地是国家行为。

而判断征收行为是否是合法的,最简单的两点是要看是否有两公告:

1、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

2、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且这两公告都要在第一时间张贴在被征收地所在村组,而且是被征迁人经常聚集的地方,能够让被征迁人看到的地方。那么,若没有这两公告,则就可以认定为征地不合法。被征收人则就有权拒绝,当地相关部门是不能强占强拆的。

征地拆迁中被征迁人须要知道以下几项权利:

被征收人享有征地补偿知情权。被征收人享有的征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被征收人享有调查结果核准权。相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前报批前,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收人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而核准调查结果是核准相关部门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的一致,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

因此,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土地补偿公告后被征收人要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若调查结果有问题,那么,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被征收人享有补偿方案听证权。补偿方案听证权,并不是预征土地听证权,补偿方案听证权是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相关部门要再次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部门及时反应,相关部门在研究被征收人意见或者举行听证后,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是行政行为,也是为了公共利益,若相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行为,比如征地程序不合法,强占等违规操作,被征收人则可以不在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字,拒绝土地被征用。但若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合法,补偿款也及时有效发放,那么,征收方则可依法进行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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