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建造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03年甲公司没有取得了乙公司向其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开始着手进行房地产的开放建设。但是甲公司并未办理相关的土地规划使用许可手续,在其施工过程中,多次收到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但是甲公司仍继续施工,未补办相关手续,并在房屋建成后向社会公开销售上述房屋。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一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权后,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以及相应的一系列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建设,并将建成的房屋向社会公开销售。在上述违规建筑建设期间,被告单位甲公司多次收到当地城管监察大会的处罚决定书,但甲公司仍对其置之不理,其建造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其未经行政审批而建造房屋的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根据我国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在进行房屋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预售许可证等,即进行房屋建造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审批、许可方可进行。本案中甲公司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建造违章建筑并进行对外销售的,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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