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从“无从追究”到“终身负责”
在每个检察官只负责侦查、申诉等程序一个环节的情况下,理论上检察官对自己负责的那部分事项负责,实际上每个环节检察官的行为对最终案件结果的影响和内在的因果关系模糊不清。负责批捕的检察官会认为自己只是负责批捕不负责起诉,负责公诉的检察官会认为自己只是负责公诉不负责批捕,以此类推,各环节参与案件的检察官只承担“一段”司法责任,似乎人人有责,但人人有责的结果往往是人人无责,最终难以追究办案人员在冤假错案中的司法责任。
由同一个机构、办案组和主办检察官办到底,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同时负责审查起诉,每个检察官在案件结果发生中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目了然。完整的检察权对应着完整的司法责任,一旦发生冤假错案可以顺藤摸瓜,查明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司法责任,存在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和法不责众的问题,从而真正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检察机关由检察官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案件占比超过80%,大多数案件实现“谁办案谁决定”,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凸显,司法责任更加清晰。在区检察院,对于一般事项均由检察官自行作出决定,没有发生推诿卸责、随意提请审批的现象。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进一步增强,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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