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的意见(国土1997(法)字第153号1997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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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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