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酒后打警察妨碍公务获刑罚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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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在石家庄某酒店内有人打架。接警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肖某与林某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肖某的朋友杨某现场进行劝架并报警,双方皆因酒后情绪异常激动,民警决定当场将肖某和林某一同传唤到派出所处理。肖某拒不配合,借助酒性,现场辱骂执勤人员,并趁上车之际,突然袭击警务人员,致轻微伤。肖某、杨某俩人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刑。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
律师提醒:
人民警察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群众权益的重担,在执行公务时应受到大家尊重和积极配合,每个公民均应时刻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坚决不能触碰立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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