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公开性”的认定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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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具有这几种宣传的方式则认定具有公开性。

但是,有一种情形需要重点注意!

对于没有通过任何手段进行宣传,只是一定范围内口口相传的,应区分主动宣传和被动接受。

对于没有积极追求扩散消息,而是私下与其达成借款协议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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