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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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自检
项目经理部完成项目竣工计划,确定达到竣工条件后,应向所在企业报告,提请企业有关部门组织竣工自检,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观感记录表,并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合格结论。

施工单位所组织的项目竣工条件自检的内容:
设计文件、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
工程所用建材、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的经常试(检)验报告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试验报告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质量验收报告签证的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执行情况
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情况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款支付情况

2.竣工预验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及时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报告监理单位,总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报验单,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验收通知,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表格,签署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的意见,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机构等有关到单位,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参加竣工验收的主要人员:

主持竣工验收的发包人负责人和现场总代表
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质量监督机构代表
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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