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业务骨干级与高级总监级以上等人的处理需要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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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资深总监和高级总监也是公司吸存行为的直接执行者,但是与业务部门经理相比,其工作更侧重于业务行为,管理的职能较小,部分人员甚至没有自己的团队,即使拥有团队,团队人员的佣金也是由部门经理统一领取,从这点也可以看出其在公司吸存行为中组织、管理作用小,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中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根据涉案公司业务部广]依照销售业绩的升职要求,以上人员的级别绝大多数都属于他们曾任职的最高级别,而非其在公司任职时间内的固定职位

三是鉴于涉案公司发展客户的重要渠道是三方渠道人员,由渠道人员介绍投资人给业务人员后,直接将业绩挂在业务人员名下,故主观恶性相对于一般的直接发展客户的非法吸存行为要小。此层级人员的涉案金额采取“团队吸存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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