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力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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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发商没有权力强拆。

从法律层面来看,强制拆除房屋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力要满足以下要求: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法无授权即禁止,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主体,才能在满足其他条件下强制拆除房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开发商并非行政机关,其并不可能成为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即使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权力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以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依据。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是强制拆除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改居”需满足哪些条件?“村改居”后集体土地如何处置?

随着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城中村”,面临着转轨变型问题。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实际上涉及村委会的撤销或建制调整,涉及到居委会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村改居”除了要具备法律层面的要件,更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要召开公民代表会议,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讲清楚,让公民吃下定心丸,主动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大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能强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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