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了怎么?不要急,还有补救的机会!
行政复议是行政案件维权中经常采用的手段,但拆迁户经常会因为不知道有这项权利,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此时拆迁户该怎么办呢?申请复议被告知超期,你还有补救机会。
01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保障相对人可以进行权利救济。
但是,法律不能推定每个行政相对人都知道权利救济的途径,所以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把救济途径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以及申请复议的期限。
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可以推定行政相对人自始至终不知道有这项权利,会对申请期限的计算产生影响。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违法强拆主体经常忽视这一点。因此,当拆迁户遭遇了这种情况,不要着急,行政复议期限的起算点会发生变化。
02不知申请复议权利会影响法定期限的起算时间
复议期限法定为60天,在不知道该权利的情况下,适用这一期限是不合理的。
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会建议法官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在这一规则之下,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时间可以从知道复议权利之日起算,期限长度不变,还是法定的60天
但是,法律也不可能一直“准备着”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所以,法律规定了最长期限,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超过1年。
也就是说,即便不知道自己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超过这一最长期限,也不能通过复议方式进行维权。
上述司法解释是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因此,超过这一最长期限,也不能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因此,当事人在面对行政侵权时,一定不能“等、拖、靠”,要积极采取法律认可的手段进行维权。
另外,法律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技巧,比如本文中所展示的类比适用,就是基于公平、合理的价值,适用规定相近的法律条文进行维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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