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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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觉得补偿不合理,不要轻易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之后,协议就生效了。但是,也有例外,在有些情况下,协议可能是无效的,有些时候协议是可撤销的。

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1)协议中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低于这个市场价格,就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补偿协议应当无效。(2)未经评估签订的补偿协议。按照《条例》规定,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进行。而《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方未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未履行房屋征收的评估程序,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的,就违反了协议签订前的法定程序,所签补偿协议无效。(3)他人代签的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不承认协议效力的,这样的补偿协议也无效。(4)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不追认的。

补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有: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签订的协议,是可撤销的,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因胁迫签订的补偿协议。如果征收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可以撤销的。第二,因欺诈签订的补偿协议。征收方口头承诺给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却诱骗被征收人在补偿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这样的协议因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协议是可撤销的。

对被征收人来说,补偿协议至关重要。在补偿明显不合理时,一定不要签字。如果处于被胁迫状态,不得不签订协议时,要注意留存协议签订前后的证据,为后期维权打好基础。但不管怎么说,补偿不合理时,不签字,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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