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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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下面先分析各个法律的不同规定:

(1)《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制度

根据《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二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补偿制度更为模糊,只是简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未对补偿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何为“适当”没有判断的标准。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制度带有一定的市场价值的含义,即如何判断“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的价值呢?只有对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这种价值评估必然体现土地市场的价值;但是这个规定仍然是简陋的,如何对“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程序上的任何规定。

物权法之中,有很多关于保护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根据这些可以知道,不管是国家机构,还是企业单位若是想征收土地使用权,都必须要提前与土地的所有者先协商赔偿的标准,然后再制定出确切的赔偿方案,之后才可以落实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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