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认定公司高管层级人员的犯罪数额的参考标准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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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人员系犯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任职期间公司全部的非法吸存数额负责

依据现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其他同案人员指认的供述,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从公司起获的通讯录、从公司计算机中起获的通讯录、工资表等书证可以证实上述人员的职务身份和任职期间。

依据现有从公司起获的纸质合同、从公司计算机中起获的公司签订合同备案登记、银行出具的公司账户的交易明细,以及鉴定机关对上述材料初步审计后得出的鉴定意见,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公司高管的任职时间可以得出每一个人任职期间公司吸收存款的金额,即每一个 人负责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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