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件中,募集资金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明显不成比例如何判断?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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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或者平台以投资养老项目为由的非法集资案件中,非吸公司用于养老项目的投资(包括对酒店的股份收购、养老基地的建设等)占比35%、投资人的返息占比15%,第三方渠道返佣10%,公司运营成本(宣传、工资、房租等)占比40%,而此公司并没有其他肆意挥霍的钱款,犯罪嫌疑人也以借款分红等名义大量获利,在这种情况下,用于生产经营钱款在整个非法募集资金总额中的占比是不太大的,至少没有超过50%,此时能否适用这一款,以“明显不成比例”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呢?

笔者认为,此公司可能存在经营不善的问题,但对于投资人的钱款却并没有肆意挥霍或者不负责任的使用,难以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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