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通报女精神病患者致孕案 与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违法吗?
【邯郸通报女精神病患者致孕案】11月9日,媒体报道魏县一女患者住院期间怀孕一事后,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卫生健康、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依法依规处理。
该县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介绍,9月1日,接到报警称,女患者小雨(化名)在魏县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期间被人强奸。当时,依法讯问了嫌疑人男护工郭某,并询问疑似精神病女患者小雨等相关人员,男护工郭某和小雨均表示自愿。目前,鉴于案情变化,又对郭某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正在对小雨进行司法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据了解,魏县精神康复医院已对男护工郭某解除聘用关系,当地卫生健康局已组建专项调查组,进驻魏县精神康复医院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整顿。同时,举一反三,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依法执业排查整顿。
网友热议
A:精神病患者说的“自愿”怎么会有人信……已经很可怜的病人了,还被男护工强奸而且怀孕……希望最后一定严判并且一定要民事赔偿
B: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的还有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种侵犯当然是强奸
C:不知道为啥现在动不动就说是人都有生理需求,有需求就可以胡作非为了吗?那看到银行我就可以抢了吗?因为是人都对钱有需求啊
D: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的还有未满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种侵犯当然是强奸
E:这医院法盲吧?怎么可能和你没责任。在停车场停个车被划了停车场还得负责呢,这么大一活人放你那了你说没你事?就算真是自愿的医院也有责任。你们怎么照看的。怎么能让一个异性护工和患者单独接触那么久。
法律延伸阅读:与精神病人发生性行的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行为人在明知对方为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涉嫌强奸罪,毫无疑问涉嫌违法。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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