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刑22年出狱申诉 刑事案件的申诉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男子服刑22年出狱申诉 案件再审】此前轰动全国的“张玉环案”最近已经渐渐淡出公众视野,这掀起了很多含冤入狱的人的上诉热情,近日,河南省最高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个被判22年的“杀人凶手”在物证不足的情况下入狱,如今出狱的他定要为自己洗刷冤屈。2020年11月17日、18日,当事人和他的律师先后收到了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案件详情
谢哲海是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今年49岁,农民。11月18日上午,提起自己入狱、申诉的遭遇,谢哲海几次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失声痛哭。
1996年5月31日清晨,谢哲海被父亲叫醒,说民警找他,随后谢哲海和谢某某被民警带走调查。直到这时,谢哲海才知道,看戏当晚,邻村王某生的姐姐回家途中被人袭击,经抢救不幸身亡。
谢哲海回忆,当时被民警怀疑的嫌疑人有数十人,附近村庄凡是年龄16岁到30岁的青年几乎都被调查过。最后民警将怀疑范围缩小到包括他在内的18人身上。
“案子不是我做的,我肯定不知道情况。”谢哲海称,警方调查初期,他一直称自己不是凶手,但办案民警不相信。“因为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来我违心供述是我做的,但每一次供述都和之前有出入,包括当时所穿衣服的颜色、最终去向,作案工具丢在哪里,都没有确切的地点。案子不是我做的,我当然不知道啊。”
1996年6月7日,因故意杀人,谢哲海被刑拘,同年6月17日被逮捕。不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当时的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周口地区(现改为市)中院受理公诉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周口检察分院补充证据。检察院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将案件移送周口地区中级法院。1999年12月26日,周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红的家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谢哲海赔偿各种损失13万余元,并从重判处极刑。
周口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周口中院认为,谢哲海使用凶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000年2月29日,周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医疗费等合计6000余元。
法律延伸阅读: 刑事案件的申诉流程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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