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欠款该由谁来还?

时间:2020-11-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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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由吴某出面向某基金会借款二万元和我共同做生意,当时借据上写的借款人为吴某和我,但我的名字是由我的妻子代签,我未写委托书给我妻,也未口头委托我妻。后来,从生意款中抽出二万元给吴某用以归还基金会借款,但他没还。现基金会起诉我们双方。现此款该谁还?我妻子该不该承担还款责任?
——王德华
王德华:

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第一,关于代理权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你妻子代你签名借款的行为,其借款目的是为了你的生意,事后你知道了该行为,且未作否认表示,这样,你妻子的行为也就视同为你自己的行为。

第二,关于这笔款的归还问题。该借款为你们两人共同所借,理应由你们两人共同承担归还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即使你有证据证明你早就把这笔钱给了吴某,也不能免除你对该基金会的还款义务。当然,在你们履行了对某基金会的还款后,你可以要求吴某偿还你多支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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