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2014年6月11日,田某向某区住建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新城南街住宅项目拆迁许可证的相关信息。2014年7月1日,某区住建委对田某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中包括第284号许可证。2014年7月28日,田某向市住建委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某区住建委作出的第284号许可证存在违法情形,请求撤销该许可证。另查,早在2007年9月5日,某区住建委颁发了第284号许可证,并于当日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及搬迁期限等内容。2014年8月5日,市住建委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第284号许可证已于2007年9月5日进行了公告,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田某不服市住建委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官提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例中,2007年9月5日,某区住建委颁发了第284号许可证,并于当日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告,而田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市住建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6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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