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
公证人员是在公证处工作的人员总称。包括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助理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公证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公证处设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
1、公证处主任、副主任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是公证处的领导,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必须履行公证员职务。公证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公证处主任是公证处的法定代表人。
2、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是公证处的业务骨干。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罢免。根据规定,公证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参见“公证员的条件和职责”),并且必须在公证处履行职务。
助理公证员是在公证处担任公证员的助手,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助理公证员要在公证员指导下办理公证事务,不能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能在公证书上署名。
3、公证辅助人员
公证处辅助人员是指除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以外的,在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辅助工作和行政工作的人员。包括:翻译、档案管理人员、会计、打字员、司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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