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响水致78死爆炸案一审宣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0-11-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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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致78死爆炸案一审宣判】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判处刑罚。2019年3月21日,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网友热评:

1.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安全警钟要长鸣!

2. 这一声巨响让响水出名了,生命只有一次,责任重于泰山。

3. 这就对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必须对相关责任追究责任。

4. 这是血的教育,希望后续各个公司都不要在出现这样的悲剧了。

5. 安全生产不从小事、细节抓起,酿成大祸,遭殃的是群众。

6. 化工厂不能在居民区里,那些在在居民区的,一出事了遭殃的当地居民。

 

今日学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的行为。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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