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部职务任免有意见,公务员能否向法院起诉?
案例:
某市文化局副局长黄某接到任命,被任命为文化局人事科科长。黄某并不满意,他认为此次任命是降职任命,自己并没犯什么错误,局领导不该对自己做降职处理,这样对自己非常不公平。心有不甘的黄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
分析:
法院不应受理黄某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通俗地讲,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此为外部争议。行政机关内部出现的争议,如因职务任免产生的争议等,属于内部争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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