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母亲婚前转账给女方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

时间:2020-12-16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基本案情原告(男方)、被告(女方)于2015年10月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3月,两人因琐事分手,2016年10月,双方再次复合。2016年10月,原告的母亲通过本人名下账户转款45万元被告名下。其后,因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故原告诉诸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该45万元系原告的母亲赠与给原被告用于生活开销,现已全部花完。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1月向原告邻居转款元、于2017年2月向原告父亲转款6000元、于2017年3月向原告本人转款元;上述合计元,上述款项原告均确认已收到。分歧本案中,男方母亲婚前转账给女方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能否请求女方返还?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45万元款项系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且该款项实际用于原被告用于生活开销,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即便返还上述婚前赠与款项,鉴于该款项系男方母亲转账给女方,男方主体不适格,应驳回男方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45万元款项数额较大,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缔结婚姻;给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即女方,应认定为彩礼。鉴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原则上应全部返还。管析首先,关于本案款项的性质。彩礼指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或结婚之前,男方或男方家庭给予女方或女方家庭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彩礼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缔结婚姻;其给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即女方或女方家庭。婚前赠与主要是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小额赠与,或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以及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本案中,男方母亲向女方转账45万元数额较大,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具备彩礼的性质。女方辩称系母亲给其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明显有违常理,且无证据支持,实难认定。其次,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在诉讼中当事人本人或父母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本案虽由男方母亲婚前转账45万元至女方名下账户,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以男方的名义向女方追索返还,合理合法,故男方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最后,关于款项返还的范围。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其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原则上应全部返还。其二,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数额。其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不应支持,但确属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的,仍应酌情返还。鉴于本案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女方向男方返还元的事实,女方还应返还男方元(元-元)。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中国法院网、民事审判、作者:陶然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