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离婚了,女方能把嫁妆带走吗?
来源于法制日报
“娶媳妇,送彩礼;嫁闺女,陪嫁妆”
这是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婚嫁习俗
也是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如果男女双方感情好还好说
一旦两个人闹掰了
钱的矛盾就出来了
最近,浙江温州女子孙某被丈夫姜某甲和公公姜某乙当街暴打、还被涂抹粪便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据报道,男方称打人起因是怀疑女方出轨,孙某弟弟对此否认,他回应称,孙某讨要200万嫁妆和压岁钱未果,惹怒了姜家父子,从而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的行为。12月16日,温州龙湾警方通报,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普法君想说:无论什么理由,都不是可以家暴的借口!另外,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嫁妆的等级也随之提高,但现行法律对“嫁妆”没有明确规定,男女双方一旦反目就非常容易产生争议。为此,专门采访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雯芬,关于嫁妆归属问题为大家带来详解。
先来看几个常见的案例:
案例一
最近,小红和小明吵架了,原因是小红在出嫁之前,其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小红与小明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小红的账户。婚后小明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想借生意周转为名动用这笔钱,但小红认为嫁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那么,这笔嫁妆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邓雯芬律师:该50万元存款是小红父母在小红登记结婚之前赠给小红的,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二
小丽和小刚准备步入婚姻的殿堂,两人按照父母选定的吉日,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此时,小丽的娘家买了一辆汽车作为嫁妆,供小丽的小家庭所用。那么,作为陪送嫁妆,这辆车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邓雯芬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这辆车是在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小丽娘家送的,如果车辆登记在小丽名下,则应属于小丽的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三
小静和小张是一对北漂,今年“520”时,两人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计划年底回老家举行结婚仪式。眼看就快到年底了,小静娘家30万元的嫁妆都给了小静,但小静和小张的感情出了一些问题,想要分手,那么这30万元的嫁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邓雯芬律师:小静和小张在登记结婚之后,小静娘家给了30万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的约定只赠给小静一人,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来说,嫁妆的本质是娘家父母对出嫁女儿的财物赠与,对于嫁妆的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夫妻财产约定的,以有效的约定为准。
2
区分婚前还是婚后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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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类型
①如果嫁妆是日常家用产品,如冰箱、彩电等物件,还是以婚前和婚后为分界点,如果是婚前购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双方结婚后购买,一般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如果嫁妆是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等物件,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
③如果嫁妆是房产,在婚前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的,属于婚前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属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父母出首付款以女儿名义贷款购房,首付款部分视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儿婚后父母出全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的,目前实践中存在争议,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的,结合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定;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妆类型外,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嫁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4
离婚时嫁妆的分割,需要区分以下几点:
①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对于房产、车辆等财产,父母在婚前赠与女儿的,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如果嫁妆为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则要看存款是否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或者该存款是否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消费。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费完毕,则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可主张依据财产的来源和贡献度适当分割处理。
③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实际会考虑财产的来源和贡献综合考虑如何分割。
④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是明确赠与女儿个人的财产,则仍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说完女方的嫁妆问题
关于男方的彩礼问题
咱们也不能少
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这种情况:男方已经给了彩礼,但是由于双方性格,或者感情破裂等原因,致使两个人分开,但女方拒绝归还彩礼,两个人因此反目成仇。其实关于彩礼问题,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大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男方给的彩礼能否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男方想拿回彩礼,法律规定的有三种情况:
①双方没领结婚证;
②领了结婚证没同居;
③领了结婚证,男方婚前给付了女方彩礼并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这里的“生活困难”,应理解为达到了绝对困难的程度,即因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以上三种情况,男方可以要回彩礼,但后两种情况是双方已经领了结婚证,想要回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各地风俗习惯有差异,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一般还要结合当地的习俗处理。
2
实践中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时考虑的一般情形:
①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根据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大部分地区的风俗习惯认知,这种情形一般都不予返还。
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对该种情况一般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很多地方通常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如果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不宜判决返还彩礼。另外,未婚同居对女性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名誉等方面,甚至可能已怀孕生子,这种情况下若彩礼全额返还对女性明显不公。当然,如果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彩礼还是需要适当返还的。
③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客观上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也不宜由另一方全部返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两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彩礼和嫁妆并不是婚姻的标配
它们不能决定婚姻的好坏
能保障婚姻的永远只有爱和责任
祝小伙伴都能谈一场永不分手的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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