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能否挽回财产损失?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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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离婚后是否能挽回财产损失,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案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确认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鉴于离婚协议包含了双方对于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一并自愿处理,是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综合约定,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外,不能随意否定其效力。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之一就是让签订协议的双方认识到签订协议后果的严肃性,认真慎重地对待自己的行为。鉴于离婚协议包含了双方对于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一并自愿处理,是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综合约定,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外,不能随意否定其效力。现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故一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并据此对系争房屋所作处理,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离婚后共同生活无法证明双方系假离婚,撤销离婚协议需提供证据证明期间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对于此类协议是否公平,并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申25号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沈某甲与沈乙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取得了离婚证,现沈某甲以双方在离婚后曾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等为由称双方是假离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本案争议的120万元补偿款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无证据证明期间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且对于此类协议是否公平,并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现双方已按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沈某甲要求撤销该项约定,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沈某甲就离婚后其为沈乙出资购买轿车所应抵扣金额所提异议一节,其在一审审理中并未提出牌照、购置税等费用,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在判决中所确定的抵扣金额并无不当。对沈某甲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约定无效。
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终477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吴志明的父母吴光跃、张美苏与赵欣欣等于2017年8月15日及16日谈话录音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是为了逃避债务,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赵欣欣与被告吴志明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约定无效。(离婚协议约定:三、现有家中的存款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四、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如有单方债务,由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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