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还要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吗?
案情回顾
李婷(化名)在广州居住多年,经济条件宽裕,与前夫离婚时,前夫把房子和孩子都给了李婷,离婚后,李婷重逢了一位高中同学李强(化名),多年前的老同学经过多年打拼已经事业有成,开了几家公司,从事多种行业,还经营着房地产公司,李婷无法自拨的深陷爱河,很快再婚了。
再婚后丈夫李强依然从事自己的事业,长期生活在湖南的各市县,而李婷则仍在广州工作、生活,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丈夫只是每月抽空前往广州团聚几天,夫妻俩在广州依然居住在李婷第一次离婚分得的房屋中。
婚后第五年,李婷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丈夫李强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追索欠款,此时李婷才想起要查看丈夫的收入情况,自从李婷电话告知丈夫法院把传票寄到家里来了,丈夫就不再回家了。后李婷通过各方查询得知,其丈夫李强在与其结婚前就欠外债过千万,在与李婷结婚五年间就举债五百多万,其丈夫名下的房产、土地、公司资产大多处于法院查封、冻结状态,总欠债高达五千万。
面对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李婷惊慌失措,开始与丈夫商谈离婚事宜,但其丈夫均不同意。2014年,李婷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其丈夫只递交了一个答辩状,同意离婚。于是法院就判决双方离婚,但由于男方未到庭,并未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也未进行夫妻债务的处理。之后不久,李强就因为合同诈骗被判刑。
但是就因为在离婚时未进行财产分割也未处置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给李婷第二次离婚后的生活带了灾难,离婚后,仅过了两个月,就有债权人把李婷作为共同被告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就包括王广起诉要求李强、李婷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案件,李婷诉讼缠身,房子、工资、奖金全被冻结,每个月仅能从工资卡中支取三千元生活费。李婷要维持生活,还有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儿子要抚养,为了应诉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生活陷入一片惨淡之中。
争议焦点
一.李婷已经与李强离婚,债权人是否还能把李婷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律师认为:2018年1月18号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新认定,既以夫妻共同生活为依据,也正视了现代生活中夫妻经济相对独立的情况,既从客观方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从主观方面防止夫妻一方恶意给配偶制造债务,从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上去界定夫妻双方的地位的情形出现。如果在借贷发生时,没有配偶一方的认同和签字,债权人就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李婷如何证明这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律师认为:搜集了大量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强的外债实际是犯罪活动导致,女方李婷不知情、未参与,相关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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