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法院可以执行吗?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01
今天遇到一个问题,比较典型,贴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问题是这样的:
张三把房子A,卖给了李四,两个人签订了协议,办了公证(约定不得反悔)。李四就把房款打钱打给了张三。但是因为房产证没有过两年,暂时不能过户,但是房屋已经由李四实际占有并使用。
但张三之前还欠王五50万块钱,李四不知道,张三也没说。
张三因为做生意失败还不起50万,王五就把张三告上法庭,法院判张三还王五钱,张三说自己没钱还,王五查到张三名下有一处房产(A),就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该房产。李四说这是自己买的,不同意,并出示了公证处盖章的合同书、转账凭证、收据、实际居住后物业费发票等证据。
请问:法院能否查封房产A?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也就是说,对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未过户房屋不得查封的,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2.第三人已占有该不动产;
3.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4.第三人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过错。
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能对争议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反之,有任意一个以上条件未满足,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法院能否查封房屋A,就要看张三和李四交易是否符合以上四个条件。
结合咨询的案情,可知:
首先,李四已经全额支付房屋价款;其次,李四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再次,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系客观原因所致,李四并无过错。
因此,法院不能执行李四的房屋。
03
看完以上分析,有的人会认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逃避执行。比如,和第三人倒签合同,转移、隐藏财产。但是,要知道,法院也不是好糊弄的,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做出裁判。
前几天,有个新闻,说一个女子,伪造法院两份判决,一份刑事判决,判决自己无罪;另一份民事判决,将夫妻名下房产判给自己,还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料,东窗事发,法院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对法律和司法,人人都应有一份敬畏之心,维护法律的威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不可取,否则终将付出代价。
另外,也要提醒买房的当事人,擦亮眼睛,不要购买这种容易发生纠纷的房子。别买了房子,过户不成,反倒因为上家官司缠身,房子被法院查封,就算最后能保住房子,一般人也经不起这种折腾和惊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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