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被埋男婴已被临时代养,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归谁?
一个家人称“死亡”并“埋葬”了的男婴,被山东莱芜两位村民周尚红、焦兴录发现并救治,这一事件连日来引发了社会的持续关注。根据记者最新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孩子的情况稳定,当地警方也已介入调查。此前,男婴的爷爷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近日,有媒体报道,男婴家长对救助者之一的周尚红表达感谢,并希望领回孩子,而周尚红表示,想要自己领养孩子。
关于这一分歧,今早有了最新进展。有媒体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婴儿已由捡拾人周某移交给泰安市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目前婴儿正在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生命体征平稳。下一步,根据公安调查进展情况和婴儿检查治疗情况,依法依规妥善安置,切实保护婴儿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之声记者正在向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求证这一消息。在此之前,当事各方都有怎样的表态?情理法理,孰是孰非?
多种机缘巧合因素
让孩子奇迹般的保住了性命
今年8月21日上午,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南白塔村村民焦兴录和村卫生室医生周尚红,在新泰市羊流镇的一个小山坡,意外听到有疑似小孩的哭声从地下传来,附近村民闻讯赶来,还对挖的过程做了视频记录。
这是一个刚出生不久的男婴,身上裹着一层被子被放置在一个纸箱里。焦兴录告诉记者,由于土层较硬,土质也不密,所以纸箱埋的并不深,多种机缘巧合的因素让孩子奇迹般的保住了性命。
根据婴儿出生的泰安市儿童医院相关医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这名婴儿出生于8月13日,是一对早产双胎胞中的一个,出生后肺部存在一些炎症和部分早产儿症状,此外脊柱有两节存在畸形。这名婴儿出生后即送新生儿科接受治疗,家属曾关心孩子以后是否会瘫痪。8月15日,家属提出出院。
昨天,记者尝试拨打孩子父亲电话,但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孩子的爷爷刘某某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孩子在出院之后第二天就已“死亡”,于是家人决定把孩子埋葬,没想到后来孩子竟然又活了。
孩子去留问题,两位救人者起争执
救人者之一的焦兴录回忆,救出孩子之后,他们就将孩子送到了镇医院,当时当地警方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也赶到了医院。但由于当地医疗条件较差,此后他们又将孩子送往了济南市第二妇幼保健院,经过救治,孩子逐渐度过了危险期。
焦兴录:“发现了孩子以后,我们就把孩子送医院了。(我离开的时候)孩子(的状态)非常好。”
焦兴录称,此事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两人发生一些争执,此后焦兴录并没有再过问此事,而由周尚红带着孩子继续看病。
焦兴录:“当时我也没有生气,就是第一天我们救出来,把孩子送到医院以后回来的路上,我就说了一句,假如这个孩子没有人领养的话,我有个亲戚,可以送给他。当时我们也没有什么争执,她说她也想收养这个孩子。就说了这么一句,后来也没有讨论过,她是一心想要这个孩子。”
男婴家人“磕头感谢”,想领回孩子
近日,有媒体报道,周尚红向来访的政府人员确认,10月26日晚上,男婴的父亲和姑姑找到她,还“磕头感谢”。据她介绍,对方还带来3万元,但自己没有收。记者昨天下午拨通了周尚红的电话,她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孩子去留的问题,以后再说,孩子的状况目前基本平稳,她正带着孩子在济南做进一步检查。
周尚红:“我现在和孩子在济南做检查,检查结果都还没出来,(孩子状况)基本平稳,今天刚来做了核磁,结果估计明天才出。”
据了解,男婴的爷爷刘某某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警方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认为,被弃婴儿的家人可能涉嫌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遗弃行为时并不希望被遗弃人死亡,主观上希望被遗弃人可以由其它社会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那么在行为上则体现为,将被遗弃人放在人流量较大的超市、商场等场所,或者放在福利院等机构门口等,此种情况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应认定遗弃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遗弃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并对其死亡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客观行为上将被遗弃人遗弃在人迹罕至的荒山,致使被遗弃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具体情况认定,要依据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结果。
律师:“关于山东弃婴家长的刑事问题,有三种可能性,一种是无罪,一种是遗弃罪,一种是故意杀人罪。这个要根据侦查机关的进一步调查结果。”
孩子抚养权到底归谁?
此外,这起事件的另一个焦点在于,作为救助者之一的周尚红是否能够领养这名男婴。韩骁律师认为,这事实上是两个问题,首先是监护人资格是否被撤销的问题,其次才是周尚红是否可以领养男婴的问题。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第一个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第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第三,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据此,遗弃行为发生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均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至于救助者领养的问题,若行为人构成刑法中的遗弃行为或者故意杀人行为,则满足撤销监护人资格。可由未成年人救助机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送至社会福利机构,该救助婴儿的女士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据该《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应规定办理领养手续领养该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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