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实务分析

时间:2020-12-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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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在进出境环节对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定权利行为进行制裁的海关行政行为,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等。据海关总署统计,2018年全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4.97万次,实际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72万批,同比增长146.03%。可以说依法履行边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查扣侵权商品并予以处罚,是当前除了“税”和“证”以外,海关监管关注的又一重点,特别是中美贸易战以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激烈交锋,加强对外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更高的地位。
01
基本法律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以某直属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数据进行分析
下选取东部沿海某直属海关2019年上半年(截至6月底)对外公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为数据样本,共75份处罚决定。
一、往往与其他走私违规行为结合
以涉案货物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为主,达到73件,占比97.3%,另外有2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与海关总署公布的2018年侵犯商标权案件比例近96.7%的数据基本吻合。
二、涉案货值基本不大
最高为59.6万元,最低为16美元,平均货值接近5万元,有20份处罚决定货值超过5万元。按照《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万元的起刑点,如果仅考虑单次查处情况,大部分案件主要涉及行政责任。
三、处罚结果罚款幅度不一
除统一没收涉案货物外,另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最高为10.9万元,最低仅为11元,平均罚款6386.8元;最高处罚幅度25.6%,最低为9.3%,平均幅度约为12.1%。在实际处罚中,对侵权当事人会适用一定的从轻处理情形。
四、处理周期较长
从申报日期起算,至决定作出之日,最长处理时间近3年半个月,最短为3.4个月,平均周期406天,超过1年,比一般的海关行政处罚办理时间要长,这与海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有关。
03
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特殊性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界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与其他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相比,有一定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一、往往与其他走私违规行为结合
大多数查处的侵权商品,往往同时伴有伪报品名、藏匿、申报不实等违规情形,甚至涉及偷逃应缴税款等走私行为。

图1厦门海关查办出口侵权香烟案
二、当事人意志因素多数表现为故意
比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经海关查验,很多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货”,这些案件中通过假冒商标、违规申报等行为,可以直观地确认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无权使用的事实,与其他有些申报不实类违规行为表现为过失有所不同。

三、处罚立案前侵权事实已确认
海关对于侵权案件的处理,需经调查认定被扣商品侵权后,才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因此,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主要是审查当事人过错、行为后果、配合调查等情节,这与有些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不同,比如归类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违规行为处于待确认状态,案件事实立案时尚未清楚确凿。
四、多数只对侵权行为予以处罚
即在侵权行为与申报不实等其他违规行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大部分只确认侵权违规事实,处罚侵权行为,可以理解为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51条规定,按处罚结果更重的行为予以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51条: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04
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点
单看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用语基本统一,内容非常简单,但往往处罚结果容易产生争议,近年来因海关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较多,后续也会影响权利人及当事人相关权益,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
一、按不同阶段区分办理期限
因海关办理侵权案件的时间过长,有当事人认为超过受理时限,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如宁波宝威尔机械有限公司因涉嫌侵权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当事人在二审中以海关超过规定的侵权调查期限为由主张程序违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要注意到海关办理侵权案件,有两个阶段:
扣留后调查认定,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认定侵权后进行处罚,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以法院在审判中采纳了海关的抗辩观点:
1.在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权的情况下,海关应在扣留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权利人和当事人;
2.此期限并非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期限,也不是能够认定货物侵权情形下的期限;
3.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扣留期限最长可达1年,并经批准可延长1年,且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扣货过程中的程序需合法
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严格的执法程序要求。不管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扣货,海关均需履行法定的程序,关于涉嫌侵权案件处理,本文建议关注以下几方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1、提交担保及解除担保;2、扣留及解除扣留手续及相应文书;3、查问笔录制作;4、放行;5、先行变卖手续(如有涉及);6、听证程序;7、没收、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三、对于处罚主体的认定
有些出口商品的实际货主是国内个人或是不具有进出口收发货人资质的企业,通过“买单出口”,将商品销售至国外。一旦被查实受委托的商品涉及侵权,如果“卖单方”无法证实自身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极有可能因收发货人身份,被海关认定为侵权行为当事人,给予处罚。则后续会面临权利人提起的民事侵权索赔诉讼,承担不菲的赔偿费用。
四、违规行为关系对处罚结果的影响
侵权案件中多个违规行为并存比较常见,如前文所述,因侵权行为处罚较重,实践中按侵权行为处罚的占多数,从违规行为关系来分析,类似于按照牵连关系定性。但有几点需明确:
是同一批货物还是一批货物中的不同商品?
如果是不同商品分别违反规定,显然应分别处罚。
当事人实施了1个行为还是2个行为?
本文认为应当看当事人行为意图或目的,若申报前已明知商标侵权,而实施伪报行为,可认为是2个行为且有因果关系;如果申报前不可能知晓商品侵权,而实施伪报行为,实际上应认定1个行为,但行为后果触犯多个条文规定,类似于想象竞合,择一重者处罚。
没有因果关系怎么办?
比如查实侵权行为,同时存在数量、币种等申报不实情形,这类情形一般不会影响对商品品类的判断,认定为因果关系不妥,也可认为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按照侵权行为予以处罚。如果直接分别予以处罚,结合实际也有申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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