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家长实名举报与校长有婚外情,婚内出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罪?

时间:2020-12-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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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家长实名举报与校长有婚外情】校长被曝与女家长婚外情,女方实名举报称被砸伤,涉事校长否认,河南驻马店郑女士终于鼓起勇气接受记者采访,将她和正阳县某中学校长之间的过往和盘托出,“我举报已经4个多月过去了,他现在校长还当得很稳,我作为一个受害者很委屈,所以我想寻找媒体曝光。”

 

网友热评:

1. 这是教育界的“黑”恶势力。要开除一切职务,必须要严惩严打!

2. 校长如此,如何能够教书育人,学校的风气又如何?

3. 明知道是婚外情不长久,女的却不备份资料,录音,视频,照片,证据,都要保留多几份啊,现在都是讲证据的时代。

4. 即便当初有你情我愿的成分,但毕竟都属于婚内出轨,不道德。况且当地人都知道了这个事,校长还能稳稳当当的做就不合适了吧!

5. 为师不尊,世风日下。唯有出重拳,做大手术,或许能有一线生机。

 

今日学法:婚内出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罪?

 

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国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动用刑罚手段打击重婚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当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规定,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三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第一种重婚行为较为明显,但第二种类型因较难把握更值得关注,尤其是要理解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条除了“禁止重婚”,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刑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属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释义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区分重婚罪行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是偶尔、临时的姘居,既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如果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却不以夫妻关系相待,也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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