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0-12-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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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延续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网友热评:

1. 有些人,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了,财产怎么分割。

2. 建议应该统一立法,结婚后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女孩子在婚姻中太吃亏了,要有补偿。

3. 还得规定男人必须把工资交给女人,必须回家做饭带孩子。

4. 房本有没有名字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出资比例分割,天天彩礼买房买车,明年起都是空气了,除非婚后买,这样板上钉丁,外加离婚冷静期很完美了。

5. 那要是婚后男方的工资还贷款,女方的工资负责日常开销,那最后女方什么都没有了么。

 

今日学法: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解读: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保留了《婚姻法》第十七条采用的列举式加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但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进行了调整。

 

1.在“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实践中,除了工资、奖金外,还有很多人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等不能被工资、奖金所涵盖的收入,此类财产属于劳务报酬范围。

 

2.在“生产、经营的收益”基础上增加了“投资收益”。结合此前《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民法典》中的“投资收益”既包含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比如婚后妻子购买的股票,也包含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内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比如开头案例的王先生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股票,但因为婚后进行过操作,需要一方或双方投入时间和精力,操作行为属于“投资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

 

3.将“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改为“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这是因为实践中,“受赠的财产”既有“赠与所得”,也有“受遗赠所得”,因此改为“受赠的财产”更为详尽与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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